Re: 好熟悉, 又讓我很怕的文...... 回憶一下過往 !! [版務會務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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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熟悉, 又讓我很怕...... 回憶一下過往 !! 200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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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章程, 是準備五六月份,聚餐前會討論的骨架, 目前章程內容僅提供

參考, 方便討論 , 協會所有章程 , 都要理事會決議通過, 才能定案,

所以對章程內容有不同聲音, 可以先別在意, 都會經過共識後訂立!!

.........

台灣經典迷你(CLASSIC MINI)車協會(暫定需討論) 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經典迷你(CLASSIC MINI)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Classic mini car Association ) ,簡稱 T.C.M.A.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

     (1) 倡導並推廣正當休閒活動。

     (2) 舉辦相關活動以車會友,聚合團結車友向心,維繫車友間之情誼。

     (3) 提供網路交流平臺及促進相關資源的傳遞與整合。

     (4) 推廣Classic mini車的媚力。

     (5) 服務社會大眾及鼓勵參與公益活動。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為基礎,劃分為四大區詳列如左:

北區---北市、北縣、基隆、金門、馬祖、桃園、新竹。

中區---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南投。

南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澎湖。

東區---宜蘭、花蓮、台東、綠島、蘭嶼。

並經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經典迷你車協會』或『○○省○區

經典迷你車協會』,本會並為中華民國加入國際Classic mini car組織之唯一團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推廣國內Classic mini車友聯誼及相關休閒活動。

     (2) 辦理全國定期性miniday車友活動及國際性Classic mini車交流事項。

     (3) 不定期辦理全國性或區域性車友聯誼活動與活動計劃公告。

     (4) 架構協會專屬網站平臺、服務廣大車友及刺激新血加入。

     (5) 促進國內Classic mini改裝、物料的技術及交流。

     (6) 提供國內Classic mini車友國內專業維修廠資訊、車友團購服務、車輛販售代詢及相關週邊精品資訊介紹。 

     (7) 國外Classic mini車友來台觀摩、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8 提倡公益活動的參與、策劃及資源傳遞與流通。

     (9) 研究調查及國內外Classic mini車書刊、專業車廠、年鑑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10)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11) 推廣Classic mini車的媚力。

     (12) 諮詢及調解。

     (13) 其他有關國內Classic mini車發展事項。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透過正式入會申請程序,並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1)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汽車駕照,熱愛或收藏Classic mini車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或對Classic mini車推展工作,如公益、競

賽、典藏、技術、推廣等…有卓越貢獻並經會員大會(或網路會員帳號投票)五分

之三投票同意者。

     ().榮譽贊助會員:年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凡捐贈新台幣貳萬元以上者為榮譽贊助會

會員,另捐贈拾萬元以上者得聘為名譽理事。

(2)本會會員申請手續:如下:

     ().填寫申請書--各地入會之專業車廠索取入會報名表,或網站提供之電子申請書下載格式書寫 後傳真本會申請。

     ().資格審查--本會收受會員之入會申請後,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正式會員。

     ().核可通知---由本會正式寄發卡式會員證、贈品及相關資料。

(3)費用:

     ().入會手續費:新台幣肆百伍拾元整。(暫訂…複案為參百伍拾元整)

     ().年費:新台幣捌百元整。(暫訂…複案為壹千貳百元整)

     ().退會: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發言權與表決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

     ().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員服務及資源。

榮譽贊助會員及名譽理事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 擔任本會所協調指派之職務與工作。

     (). 按時繳納會費。

     (). 其他應盡之義務。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 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者。

     (). 地區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北、中、南、東各區理事由會員大會按區域會員比例選舉產生,理事會其總名額不得逾三十六人,各區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區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各區按會員比例選舉產生的理事中,由車廠推派的會員代表之理事保障名額至少一名,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區理事名額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按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本會按分區比例設常務理事十二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理事會、監事會票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會長(總會長)一人,副會長(區會長)四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會長(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名譽理事、技術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八條:本會逢miniday活動前夕或專案全國性活動時,得由理事會視任務需要設各種臨時工作小組。


第四章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 議決入會申請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

     (). 議決理事會提名(表彰)之榮譽會員。

     ().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本會其他重大活動或事項。

第九款重大活動或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依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Classic mini相關會務。

     (). 召開會員大會。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事項。

     (). 擬訂、執行及報告年度工作計劃。

     (). 審議會員入會。

     (). 榮譽會員之提名,名譽理事及技術顧問的延攬、核定與公告。

     (). 紛爭調解及各區會協調與資源整合。

     (). 會長(總會長) 、副會長(區會長) 、常務理事之選舉及罷免。

     (). 其他。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 監察會務之預算、決算與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 審議會員獎懲等事項。

     (). 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Posted on: 2009/11/3 22:00

Edited by jeff on 2009年11月03日 22:31:32
完成夢想,放下塵俗,簡單的擁有,快樂的分享,夫復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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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好熟悉, 又讓我很怕的文...... 回憶一下過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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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結合當屆miniday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召開臨時大會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權利,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須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 入會申請費、常年會費之重議或調整。

     (). 本會獲益報酬之收受、基金孳息、各種捐款的運用方式。

     (). 本會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會及監事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入會申請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肆百伍拾元整。(暫訂)

     (). 常年會費:新台幣捌百元整。(暫訂)

     (). 政府或公益補助費。

     (). 委託收益。

     (). 基金孳息。

     (). 會員捐助。

     (). 活動、義賣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核銷,並定期分別向理事會與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預算書等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則按分區比例選出之會員代表須列席參與議決。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 )內社字第 號修正後函准予備查。


Posted on: 2009/11/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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