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聊天留言休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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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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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Original Message -----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
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霉頭,
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
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看當今土城的那個人就知道了)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朋友的媽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
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朋友的媽媽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朋友的媽媽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
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
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朋友的媽媽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朋友的媽媽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朋友的媽媽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朋友的媽媽只能認命繳這些錢
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朋友的媽媽爭取到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 ... 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
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
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
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
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Posted on: 2009/7/27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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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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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用的資訊
感謝啦~列印一份下來保存
也希望不要發生
不然程序好像有點麻煩

Posted on: 2009/7/27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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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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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6 10:08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處理程序的信件,上面寫著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這是真的嗎?

看原信: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Posted on: 2009/7/27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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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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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討論串看下來,最保險做法就是報案與停話雙管齊下~~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上面寫的是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所以說只要一辦理停話就立即生效,不會有辦理停話後到實際停話的空窗期間仍要用戶負擔費用的問題?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這段又很矛盾
若辦理停話後電信業者未立即停話 : "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

我看還是報案+停話同時進行比較保險

Posted on: 2009/7/27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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